西藏国旅

退团问题

发表于 2010-3-11 18:32:31|来源:


国内旅游

 

旅游者在出发前7日以内(含第7日)提出解除合同的,应当按下列标准向旅行社支付业务损失费:

 

 出发前7日至4日,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0%;

 

出发前3日至1日,支付旅游费用总额60%;

 

出发当日,支付旅游费用总额80%。

 

出境旅游

 

旅游者在出发前30日内(含第30日)提出解除合同的,应当按下列标准向旅行社支付业务损失费:

 

出发前30日至15日,按旅游费用总额5%;

 

出发前14日至7日,按旅游费用总额15%;

 

出发前6日至4日,按旅游费用总额70%;

 

出发前3日至1日,按旅游费用总额85%;

 

出发当日,按旅游费用总额90%;

 

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业务损失费不足以赔偿旅行社的实际损失,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行社予以赔偿,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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